声明

本文是学习GB-T 3324-2017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.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,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,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

1 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木家具的术语和定义、分类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及标志、使用说明、包装、运输

和贮存等。

本标准适用于木家具产品。其他家具的木制件可参照执行。
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

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
GB/T 1931 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

GB/T

计划

GB/T GB/T GB/T GB/T GB/T GB/T GB/T GB/T GB/T GB/T GB/T GB/T GB/T GB/T
GB/T

GB/T

2828.1—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:按接收质量限(AQL)
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

4893.1 家具表面耐冷液测定法

4893.2 家具表面耐湿热测定法

4893.3 家具表面耐干热测定法

4893.4—2013 家具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试验 第4部分:附着力交叉切割测定法

4893.7—2013 家具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试验 第7部分:耐冷热温差测定法

4893.8—2013 家具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试验 第8部分:耐磨性测定法

4893.9—2013 家具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试验 第9部分:抗冲击测定法

5296.6 消费品使用说 第6部分:家具

10357.1—2013 10357.2—2013 10357.3—2013 10357.4—2013 10357.5—2011

10357.6—2013

10357.7—2013

10357.8—2015

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

家具力学性能试验

第1部分:桌类强度和耐久性

第2部分:椅凳类稳定性

第3部分: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

第4部分:柜类稳定性

第5部分:柜类强度和耐久性

第6部分:单层床强度和耐久性

第7部分:桌类稳定性

第8部分:充分向后靠时具有倾斜和斜倚机械性能的

椅子和摇椅稳定性

GB/T 17592 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

GB/T 17657—2013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

GB 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

GB/T 19942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

GB/T 23344 纺织品 4-氨基偶氮苯的测定

GB/T 24430.2—2009 家用双层床 安全 第2部分:试验

GB/T 28202—2011 家具工业术语

QB/T 2385 深色名贵硬木家具

QB/T 3826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 中性盐雾试验(NSS) 法

GB/T 3324—2017

3 术语和定义

GB/T 28202—20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
3.1

木家具 wooden furniture

主要零部件中装饰件、配件除外,其余采用木材、人造板等木质材料制成的家具。

[GB/T 28202—2011,定义2.1.1]

3.2

实木类家具 solid wood type furniture

主要部位采用实木类材料制作、表面经(或未经)实木单板或薄木(木皮)贴面、经(或未经)涂饰处理

的木家具。实木类材料包括原木、实木锯材及指接材、集成材等材料。

3.3

人造板家具 wood-based panel type furniture

板式家具

主要部位采用纤维板、刨花板、胶合板、细木工板、层积材等人造板(包括素板和饰面人造板)制作的

家具。

注:改写 GB/T 28202—2011,定义2.1.1.2。

3.4

板木家具 solid wood and wood-based panel
type furniture

产品框架等采用实木制作,板件或框架内板面采用饰面人造板制作的木家具。

注:改写GB/T 28202—2011,定义2.1.1.3。

3.5

综合类木家具 wooden furniture made of multiple
material

采用各类木质材料制作、不能界定为实木类家具、板式家具、板木家具的其他木家具。

注:改写GB/T 28202—2011,定义2.1.1.3。

3.6

外表 outward appearance

产品初始状态下的外部可视表面。

3.7

邻边垂直度 vertical degree of adjoining side

产品(部件)为矩形时的不矩程度。

3.8

内表 inward appearance

产品门、抽屉等活动部件开启、隔板或搁板等分隔部件所展示的可视表面。

3.9

饰面 surface decoration

在家具木质部件表面上采用贴面、涂饰、擦蜡、软硬质覆面等方法进行的装饰处理。

2.5.5.12 。

3.10

五金件 hardware

能满足家具的造型与结构要求,在家具中起连接、活动、紧固、支承和装饰灯功能作用的金属制件。

[GB/T 28202—2011,定义2.4.15]

4 产品分类

见附录 A。

5 要求

5.1 主要尺寸及其偏差

木家具主要尺寸及其偏差应符合表1的要求。

1 木家具主要尺寸及其偏差

GB/T 3324—2017

单位为毫米

序号

检验项目

要求

项目分类

基本

一般

1

桌类主要尺寸

桌面高:680~760

2

中间净空宽:≥520

3

中间净空高:≥580

4

中间净空高与椅凳座面配合高差:≥200

5

桌、椅(凳)配套产品的高差:250~320

6

椅凳类主要尺寸

座高:硬面400~440,软面400~460(包括下沉量)

7

扶手椅扶手内宽:≥480

8

柜类主要尺寸

衣柜

挂衣棍上沿至底板内表面间距

挂长衣≥1400

9

挂短衣≥900

10

挂衣空间深度≥530(测量方向应与挂衣棍垂直)

11

折叠衣物放置空间深≥450

12

挂衣棍上沿至顶板内表面距离≥40

13

文件柜

净深≥245

14

层间净高≥330

15

床类主要尺寸

单层床

床铺面长:1900~2220

16

床铺面宽:单人床:700~1200,双人床1350~2000

17

床铺面高(不放置床垫(褥)):≤450

18

双层床

床铺面长:1900~2020

19

床铺面宽:800~1520

20

底床面高(不放置床垫(褥)):≤450

21

层间净高:放置床垫(褥)≥1150,不放置床垫(褥)≥980

22

安全栏板缺口长度≤600

23

安全栏板高度:放置床垫(褥):床褥上表面到安全栏板的顶 边距离应≥200;不放置床垫(褥):安全栏板的顶边与床铺面

的上表面应≥300

GB/T 3324—2017

1 (续) 单位为毫米

序号

检验项目

要求

项目分类

基本

一般

24

床类主要尺寸

双层床

床褥的最大厚度应在床的相应位置标上永久性的标记线,显

示床褥上表面的最大高度

25

双层床安全栏板长边因设置梯子中断长度:6岁以下(包括 6岁)儿童用床最小为300,最大为400;成人用床最小为500,

最大为600

26

尺寸偏差

所有尺寸偏差为±5

27

产品外形尺寸偏差

产品外形宽、深、高尺寸的极限偏差为±5,配套或组合产品的极限偏差

应同取正值或负值

特殊规格尺寸由供需双方协定,并在合同中明示。

尺寸偏差每一项为一个不符合项。

5.2 形状和位置公差

形状和位置公差见表2。

2 形状和位置公差 单位为毫米

序号

检验项目

要求

项目分类

基本

一般

1

翘曲度

面板、正视面板件

对角线长度

≥1400

≤3.0

(700,1400)

≤2.0

≤700

≤1.0

2

平整度

面板、正视面板件:≤0.20

3

邻边垂直度

面板、框架

对角线长度

≥1000

长度差≤3

<1000

长度差≤2

对边长度

≥1000

对边长度差≤3

<1000

对边长度差≤2

4

位差度

门与框架、门与门相邻表面、抽屉与框架、抽屉与门、抽屉与抽屉相邻两表面间

的距离偏差(非设计要求的距离)≤2.0

5

分缝

所有分缝(非设计要求时)≤2.00

6

底脚平稳性

≤2.0

7

抽屉下垂度

≤20

8

抽屉摆动度

≤15

5.3 材料要求

5.3.1 标识与实物一致性(基本项目)

产品标识、质量明示卡、使用说明以及销售合同中的明示与产品中使用的木材、人造板及其使用部

GB/T 3324—2017

位应保持一致。

5.3.2 木材含水率(基本项目)

木材应经干燥处理,木材含水率应为8%~(产品所在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+1%)。我国各

省(区)、直辖市及主要城市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见附录 B。

5.3.3 人造板材料要求(合同要求或仲裁检验要求)

当供需双方对人造板材料有要求或仲裁检验需要时,按产品所使用人造板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。

家具常用人造板标准参见附录 C。

5.4 外观要求

外观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
表中"*"记号表示该单项中有2项以上(含2项)检验内容,若有一项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时,应按

一个不合格计数。若某缺陷明显到足以影响产品质量时则作为基本项目判定。

3 外观要求

序号

检验项目

要求

项目分类

基本

一般

1

木制件

外观

贯通裂缝

应无贯通裂缝

2

虫蛀

木家具中不应有虫蛀现象

3

腐朽材

外表应无腐朽材,内表轻微腐朽面积不应超过零件面积的20%

4

树脂囊

外表和存放物品部位用材应无树脂囊

5

节子

外表节子宽度不应超过材宽的1/3,直径不超过12 mm。(特殊

设计要求除外)

6

死节、孔洞、

夹皮和树脂道、

树胶道

应进行修补加工(最大单个长度或直径小于5 mm的缺陷不 计),修补后缺陷数外表不超过4个,内表不超过6个(设计要

求除外)

7

· 其他轻微

材质缺陷

如裂缝(贯通裂缝除外)、钝棱等,应进行修补加工

8

人造板件

外观

干花、湿花

外表应无干花、湿花

9

内表干花、湿花面积不超过板面的5%

10

污斑

同一板面外表,允许1处,面积在3mm²~30 mm²内

11

表面划痕

外表应无明显划痕

12

表面压痕

外表应无明显压痕

13

色差

外表应无明显色差

14

鼓泡、龟裂、

分层

外表应无鼓泡、龟裂、分层

15

五金件

外观

电镀件

镀层表面应无锈蚀、毛刺、露底

16

镀层表面应光滑平整,应无起泡、泛黄、花斑、烧焦、裂纹、划痕

和磕碰伤等

* √

GB/T 3324—2017

3 ( 续 )

序号

检验项目

要 求

项目分类

基本

一般

17

五金件

外观

喷涂件

涂层应无漏喷、锈蚀

涂层应光滑均匀,色泽一致,应无流挂、疙瘩、皱皮、飞漆等

* √

18

金属合金件

应无锈蚀、氧化膜脱落、刃口、锐棱

表面细密,应无裂纹、毛刺、黑斑等

* √

19

焊接件

焊接部位应牢固,应无脱焊、虚焊、焊穿

焊缝均匀,应无毛刺、锐棱、飞溅、裂纹等缺陷

* √

20

玻璃件外观

外露周边应磨边处理,安装牢固

玻璃应光洁平滑,不应有裂纹、划伤、沙粒、疙瘩和麻点等缺陷

* √ √

21

塑料件外观

塑料件表面应光洁,应无裂纹、皱褶、污渍、明显色差

* √

22

软包件要求

包覆的面料拼接对称图案应完整;同一部位绒面料的绒毛方向

应一致;不应有明显色差

* √

23

包覆的面料不应有划痕、色污、油污、起毛、起球

* √

24

软面包覆表面应:1)平服饱满、松紧均匀,不应有明显皱折;2)

有对称工艺性皱折应匀称、层次分明

* √

25

软面嵌线应:1)圆滑挺直;2)圆角处对称;3)无明显浮线、明显

跳针或外露线头

* √

26

外露泡钉:1)排列应整齐,间距基本相等;2)不应有泡钉明显敲

扁或脱漆

* √

27

木工要求

人造板部件的非交接面应进行封边或涂饰处理

28

板件或部件在接触人体或贮物部位不应有毛刺、刃口或棱角

29

板件或部件的外表应光滑,倒棱、圆角、圆线应均匀一致

* √

30

贴面、封边、包边不应出现脱胶、鼓泡或开裂现象

31

贴面应严密、平整,不应有明显透胶

32

榫、塞角、零部件等结合处不应断裂

33

零部件的结合应严密、牢固

34

各种配件、连接件安装不应有少件、透钉、漏钉(预留孔、选择孔

除 外 )

35

各种配件安装应严密、平整、端正、牢固,结合处应无开裂或

松动

36

启闭部件安装后应使用灵活

37

雕刻的图案应均匀、清晰、层次分明,对称部位应对称,凹凸和 大挖、过桥、棱角、圆弧处应无缺角,铲底应平整,各部位不应有

锤印或毛刺。每项缺陷数不超过4处

* √

38

车木的线形应一致,凹凸台阶应匀称,对称部位应对称,车削线 条应清晰,加工表面不应有崩茬、刀痕、砂痕。每项缺陷数不超

过 4 处

* √

GB/T 3324—2017

3 ( 续 )

序号

检验项目

要求

项目分类

基本

一般

39

木工要求

家具锁锁定到位、开启应灵活

40

脚轮旋转或滑动应灵活

41

漆膜外观要求

同色部件的色泽应相似

42

应无褪色、掉色现象

43

涂层不应有皱皮、发粘或漏漆现象

44

涂层应平整光滑、清晰,无明显粒子、涨边现象;应无明显加工

痕迹、划痕、裂纹、雾光、白棱、白点、鼓泡、油白、流挂、缩孔、刷

毛、积粉和杂渣。每项缺陷数不超过4处

* √

5.5 表面理化性能要求

木家具表面理化性能要求见表4。生漆涂层和打蜡层表面理化性能按 QB/T 2385
的规定执行。

特殊试验条件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定,在合同中明示。

4 木家具表面理化性能要求

序号

检验项目

试验条件及要求

项目分类

基本

一般

1

漆膜

耐液性

10%碳酸钠溶液,24h;10%乙酸溶液,24 h。应不低于3级

2

耐湿热

20 min,70℃。应不低于3级

3

耐干热

20 min,70℃。应不低于3级

4

附着力

涂层交叉切割法。应不低于3级

5

耐冷热温差

高温(40±2)℃,相对湿度(95±3)%,1h。低温(-20±2)℃,

1 h。3周期。应无鼓泡、裂缝和明显失光

6

耐磨性

1000转,应不低于3级

7

抗冲击

冲击高度50 mm。应不低于3级

8

软、硬质

覆面

耐冷热循环

无裂缝、开裂、起皱、鼓泡现象

9

耐干热

不低于3级

10

耐湿热

不低于3级

11

耐划痕

加载1.5N。表面无大于90%的连续划痕或表面装饰花纹无破

坏现象

12

耐污染性能

应不低于3级

13

表面耐磨性

图案

磨100r后应保留50%以上花纹

素色

磨350 r后应无露底现象

14

抗冲击

冲击高度50 mm,不低于3级

15

耐光色牢度

(灰色样卡)

≥ 4 级

注:漆膜理化性能要求不适用于生漆涂层、打蜡层。

GB/T 3324—2017

5.6 金属拉手耐腐蚀性要求

本项目为基本项目。

经盐雾试验18 h,直径1.5mm 以下的锈点≤20点/dm², 其中直径1.0 mm
以上的锈点不超过5点

(离边缘2 mm 以内不计)。

5.7 力学性能要求

木家具力学性能要求见表5。柜类强度和耐久性按2级试验水平。其他家具公共场合用按4级试

验水平,其他场合用按3级试验水平。特殊试验条件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定,在合同中明示。

5 力学性能要求

序号

项目名称

要求

项目分类

基本

一般

1

桌类强度和耐久性

a)所有零部件无断裂或豁裂;

b)用手掀压某些应为牢固的部件,应无永久性松动;

c) 所有零部件应无影响使用功能的磨损或变形;

d) 五金连接件应无松动;

e)活动部件(门、抽屉等)开关应灵便;

f) 零部件无明显位移变化

2

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

3

单层床强度和耐久性

4

柜类强度和耐久性

a)所有零部件无断裂或豁裂;

b) 用手掀压某些应为牢固的部件,应无永久性松动;

c) 所有零部件应无影响使用功能的磨损或变形;

d) 五金连接件应无松动;

e) 活动部件(门、抽屉等)开关应灵便;

f) 零部件无明显位移变化;

g)搁板弯曲挠度变化值≤0.5%;

h)顶板、底板最大挠度≤0.5%;

i) 挂衣棍挠度≤0.4%

5

桌类稳定性

按GB/T 10357.7—2013中附录A进行垂直加载、垂直和水平加载

试验,应无倾翻现象

6

椅凳类稳定性

按GB/T 10357.2—2013进行加载,应无倾翻现象

7

柜类稳定性

按GB/T 10357.4—2013进行试验,应无倾翻现象

8

双层床稳定性

当按照GB/T 24430.2—2009中5.7,采用120 N加载试验时,翘离

地面的床腿或床角不应超过一个

5.8 安全性要求(基本项目)

5.8.1 结构安全性

5.8.1.1
抽屉、键盘、拉篮等推拉构件应有防脱落装置。

5.8.1.2 活动部件间距离≤5 mm 或≥25 mm 。
(设计要求除外)

5.8.1.3 折叠产品应无非预期的自行折叠现象。

5.8.1.4 垂直运行的部件,在高于闭合点50 mm
的任意位置,不应自行下落。

GB/T 3324—2017

5.8.2 有害物质限量

5.8.2.1 产品有害物质限量

应符合GB 18584 的规定。

5.8.2.2 皮革纺织面料中有害物质限量

禁用可分解芳香胺染料。

5.8.3 阻燃性

本项目为合同要求或供需双方要求,需要时应在合同中注明。

6 试验方法

6.1 主要尺寸及其偏差测定

试件应放置在平板或平整地面上,采用精确度不低于1 mm
的钢直尺或卷尺进行测定。尺寸偏差

为产品标识值与实测值之间的差值。

6.2 形状和位置公差测定

6.2.1 翘曲度测定

应采用精确度不低于0.1 mm
的翘曲度测定器具。选择翘曲度最严重的板件,将器具放置在板件

的对角线上进行测量,以其中最大距离为翘曲度测定值。

6.2.2 平整度测定

采用精确度不低于0.01 mm
的平整度测定器具。选择不平整程度最严重的3个板件,测量其表面

上0 mm~150 mm长度内与基准直线间的距离,以其中最大距离为平整度测定值。

6.2.3 邻边垂直度测定

采用精确度不低于1mm
的钢直尺或卷尺,测定矩形板件或框架的两对角线、对边长度,其差值即

为邻边垂直度测定值。

6.2.4 位差度测定

采用精确度不低于0.1 mm
的位差度测定器具。应选择测试的相邻表面间距离最大部位进行测
定,在该相邻表面中任选一表面为测量基准表面,将器具的基面安放在测量基面上,器具的测量面对另
一相邻表面进行测量(并沿着该相邻表面再测量一个或以上部位),当测定值同为正(或负)值时,以最大
绝对值为位差度测定值;当测定值为正负时,以最大的绝对值之和为位差度测定值,并以最大测定值为

位差度评定值。

6.2.5 分缝测定

采用精确度不低于0.01 mm
的塞尺测定。测定前应先将抽屉或门来回启闭3次,使抽屉或门处于

关闭位置,然后测量分缝两端内侧5 mm
处的分缝值,取其最大值作为分缝的评定值。

GB/T 3324—2017

6.2.6 底脚平稳性测定

将试件放置在平板上或平整地面上,采用精确度不低于0.01 mm
的塞尺塞尺测量底脚或底面与平

板间的距离,记录最大值为测量值。

6.2.7 下垂度、摆动度测定

采用精确度不小于1 mm
的钢直尺或卷尺测定。将钢尺放置在与试件测量部位相邻的水平面和侧
面上,将试件伸出总长的2/3处,测量抽屉水平边的自由下垂和抽屉侧面左右摆动的值。以测得的最大

值作为下垂度和摆动度的测定值。

6.3 材料检验

6.3.1 实物与标识一致性检验

采用宏观、微观等检验方法确定实物与标识的一致性。产品送检时可提供家具用材的试样。未提

供试样的,应在家具上取样检验,在检验报告中应注明“提供试样”或注明取样部位。

6.3.2 木质材料的虫蛀现象检验

采用肉眼观察的方法,仔细查看木质材料内是否存在活虫或卵、虫蛀粉末。

6.3.3 木材含水率测定

采用误差不大于±1%的木材含水率测定仪进行测定。选择距离部件离地高度100
mm 以上的任

意3个部位测定,计算3个部件的含水率平均值,作为试件的木材含水率。

当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或仲裁检验时,应按GB/T 1931 的规定测定木材含水率。

6.4 外观检验

6.4.1 脱色、掉色检验

在产品外表或内部涂饰部位分别检验3个位置,徒手使用湿润的脱脂白纱布适当用力在每处来回

揩擦3次,揩擦的往复距离为200 mm~300 mm。
观察纱布上是否带有涂饰部位上的颜色。

6.4.2 其他外观检验项目检验

应在自然光下或光照度为3001x~6001x 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(例如40 W
日光灯)下,视距为

700 mm~1000 mm 内,由3人共同检验,以多数相同结论为检验结果。

6.5 理化性能测定方法

6.5.1 理化性能试验部位

理化性能测定一般在产品水平部件上可接触和使用的部位表面进行。

6.5.2 漆膜涂层理化性能试验

6.5.2.1 漆膜耐液性测定

按GB/T 4893.1 的规定,耐酸性和耐碱性各选取一个试验区域进行试验。

GB/T 3324—2017

6.5.2.2 漆膜耐湿热测定

按 GB/T 4893.2 的规定,选取一个试验区域进行试验。

6.5.2.3 漆膜耐干热测定

按 GB/T 4893.3 的规定,选取一个试验区域进行试验。

6.5.2.4 漆膜附着力测定

按 GB/T 4893.4—2013 的规定,选取一个试验区域进行试验。

6.5.2.5 漆膜耐冷热温差测定

按 GB/T 4893.7—2013 的规定,选取一个试验区域进行试验。

6.5.2.6 漆膜耐磨性测定

按 GB/T 4893.8—2013 的规定,选取3个试验区域进行试验。

6.5.2.7 漆膜抗冲击测定

按 GB/T 4893.9—2013 的规定,选取一个试验区域进行试验。

6.5.3 覆面(软、硬质)理化性能试验

6.5.3.1 耐冷热循环测定

按 GB/T 17657—2013 中4.38的规定,试件数为1件。

6.5.3.2 耐干热测定

按 GB/T 17657—2013 中4.46的规定,选取一个试验区域进行试验。

6.5.3.3 耐湿热测定

按GB/T 17657—2013 中4.48的规定,选取一个试验区域进行试验。

6.5.3.4 耐划痕测定

按GB/T 17657—2013 中4.39的规定,试件数为1件。

6.5.3.5 耐污染性能测定

按GB/T 17657—2013
中4.40的规定进行测定,选用带有"*"标记的6类污染物作为常规试验污

染物,丙酮试验时间为16 h。 每种污染物各选取一个试验区域进行试验。

6.5.3.6 耐磨性测定

按 GB/T 17657—2013 中4.44的规定,试件数为3件。

6.5.3.7 耐香烟灼烧测定

按 GB/T 17657—2013 中4.45的规定,选取一个试验区域进行试验。

GB/T 3324—2017

6.5.3.8 抗冲击测定

按GB/T4893.9—2013 的规定,选取一个试验区域进行试验。

6.5.3.9 耐光色牢度测定

试件的长宽尺寸应按设备试件夹的形状和尺寸而定,按 GB/T 17657—2013
中4.30的规定,试件

数量为1件。

6.6 金属拉手耐腐蚀试验

按 QB/T 3826 的规定。

6.7 力学性能试验方法

6.7.1 桌类强度和耐久性

按GB/T 10357.1—2013 的规定。

6.7.2 椅凳类稳定性

按 GB/T 10357.2—2013、GB/T 10357.8—2015 的规定。

6.7.3 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

按GB/T 10357.3—2013 的规定。

6.7.4 柜类稳定性

按GB/T 10357.4—2013 的规定。

6.7.5 柜类强度和耐久性

按GB/T 10357.5—2011 的规定。

6.7.6 单层床强度和耐久性

按GB/T 10357.6—2013 的规定。

6.7.7 桌类稳定性

按GB/T 10357.7—2013 的规定。

6.7.8 双层床稳定性

按GB/T 24430.2—2009 中5.7的规定。

6.8 结构安全性试验方法

6.8.1 孔及间隙的测定

按表6所示的力值及锥头直径大小的滑规测定,观察锥头是否通过。锥头为塑料或硬质、光滑材料
制成,其中直径5 mm、6 mm 锥头的公差为(+0/-0 . 1)mm, 直径12 mm
锥头的公差为(+0. 1/

—0)mm。

GB/T 3324—2017

6 锥头直径和施加力

序号

锥头直径

mm

施加力

N

1

5

30

2

6

30

3

12

0

注:0为不施加外力。

6.8.2 折叠试验

折叠试验按以下方法进行:

——将产品正常摆放于水平的试验平台上,抬起产品使其以任何方向倾斜于水平70°±1°,观察产

品是否折叠或锁定装置是否失效;

——将产品置于倾斜角为10(+0.5/-0)°试验平台上,调整折叠装置至其最不利的位置,锁上锁定
装置。将(50±0.5)kg
的负荷加载于产品可能乘坐以及折叠装置最不利位置(如有需要,负荷

可加以固定),保持5 min,观察产品是否折叠或锁定装置是否失效。

6.8.3 垂直滑行的部件

将垂直滑行的部件置于高于闭合位置50 mm 处以上,检查部件是否自行滑落。

6.8.4 其他

其他结构安全项目通过观察、触摸等方法进行检测。

6.9 有害物质限量测定

6.9.1 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和可迁移元素的测定

按 GB18584 的规定进行。

6.9.2 纺织面料中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的测定

按 GB/T 17592和 GB/T 23344 的规定进行。

6.9.3 皮革中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的测定

按GB/T 19942 的规定进行。

6.10 阻燃性测定

按供需双方的合同规定测定。

7 检验规则

7.1 检验分类

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
GB/T 3324—2017

7.2 出厂检验

7.2.1 出厂检验项目

出厂检验是产品出厂或产品交货时进行的检验,包括以下项目:

a) 主要尺寸及其偏差;

b) 形状和位置公差;

c) 材料要求中5.3.1~5.3.2;

d) 外观要求;

e) 结构安全性要求。

7.2.2 抽样和组批规则

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。因批量大,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的可实行抽样检验。抽样检验方法依
据 GB/T 2828.1—2012 中规定,采用正常检验, 一次抽样方案,
一般检验水平Ⅱ,接收质量限(AQL) 为

6.5,其样本量及判定数值按表7进行。

7 出厂检验抽样方案

本批次产品总数

样本量

接收数(Ac)

拒收数

26~50

8

1

2

51~90

13

2

3

91~150

20

3

4

151~280

32

5

6

281~500

50

7

8

501~1200

80

10

11

1201~3200

125

14

15

注:26件以下为全数检验。

7.3 型式检验

7.3.1 型式检验时机

型式检验应包括除合同要求、客户要求除外的全部项目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
a) 正式生产时,应定期进行检验;

b) 原辅材料及其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;

c) 产品长期停产后,恢复生产时;

d) 新产品或老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;

e)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。

7.3.2 抽样规则

在一个检验周期内,从近期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件样品,1件送检,1件封存。

7.3.3 检验程序

检验程序应遵循尽量不影响余下检验项目正确性的原则。

GB/T 3324—2017

7.4 检验结果判定

基本项目全部合格,
一般项目不合格项不超过4项,判定该产品为合格品。达不到合格品要求的为

不合格品。

7.5 复验规则

产品经型式检验为不合格的,可对封存的备用样品进行复验。对不合格项目及因试件损坏未检项

目进行检验,按7.4的规定进行评定,并在检验结果中注明"复验"。

8 标志、使用说明、包装、贮存、运输

8.1 标志

产品标志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:

a) 产品名称、规格型号;

b) 执行标准编号;

c) 产品用材名称及其使用部位;

d) 检验合格证明、生产日期;

e) 中文生产者名称和地址。

8.2 使用说明

产品使用说明的编写应按 GB/T 5296.6 的规定,内容至少应包括:

a) 产品名称、规格型号、执行标准编号和等级;

b) 产品用材名称及其使用部位;

c) 有害物质限量值;

d) 产品安装和调整方法;

e) 产品使用方法、注意事项;

f) 产品故障分析和排除、维护保养方法。

8.3 包装

产品应加以包装,防止磕碰、划伤和污损。

8.4 贮存和运输

产品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平整堆放,加以必要的防护,防止污染、虫蚀、受潮、曝晒。

贮存时应按类别、规格、等级分别堆放。

GB/T 3324—2017

A

(规范性附录)

木家具分类及主要部件

A.1 木家具主要部件

木家具主要部件包括:

a)
柜类、桌台类家具:通常包括面板(桌面板、台面板、门面板、抽屉面板等)、顶板、底板、框架、旁
板等;

b) 椅凳类家具:通常包括座面、扶手、靠背、脚架、踏脚板等;

c) 床类家具:通常包括床屏(高屏、低屏)、床挺等。

A.2 按产品主要部件用材分类

可分为:

a) 实木类家具;

b) 人造板类家具

c) 板木类木家具;

d) 综合类木家具。

A.3 按产品表面的饰面分类

可分为:

a) 涂饰家具:家具主要部件表面采用涂料涂饰形成漆膜的家具;

b) 擦蜡家具:家具主要部件表面采用擦蜡形成漆膜的家具;

c) 覆面家具:主要部件采用软、硬质材料覆面的家具。

A.4 按产品的使用场合分类

可分为:

a) 木制办公家具:供办公场所使用的木家具;

b) 木制酒店家具:供宾馆、旅馆、饭店等场合客房内使用的家具;

c)
木制民用家具:供家庭卧房、餐厅、客厅等地点使用的木家具。根据使用地点一般又可分为木
制卧房家具、餐厅家具、客厅家具、厨房家具、卫浴家具;

d) 木制校用家具:供课堂使用的木制课桌、椅凳;学生公寓使用的家具;

e) 木制实验室家具:供实验室试验操作使用的木家具;

f) 木制户外家具:供户外休闲、娱乐等使用的木家具。

GB/T 3324—2017

B

(规范性附录)

我国各省(区)、直辖市及主要城市年平均平衡木材含水率

我国各省(区)、直辖市及主要城市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值见表B.1。

B.1
我国各省(区)、直辖市及主要城市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值

各省市及城市名称

年平均平衡含水率

%

各省市及城市名称

年平均平衡含水率

%

*北京

11.4

*新疆

10.0

*黑龙江

13.6

乌鲁木齐

12.7

哈尔滨

13.6

*宁夏

10.6

齐齐哈尔

12.9

银川

11.8

佳木斯

13.7

*陕西

12.8

牡丹江

13.9

西安

14.3

克山

14.36

×青海

10.2

*吉林

13.1

西宁

11.5

长春

13.3

*重庆

15.9

四平

13.2

*四川

14.3

*辽宁

12.2

成都

16.0

沈阳

13.4

雅安

15.3

大连

13.0

康定

13.9

*内蒙古

11.1

宜宾

16.3

呼和浩特

11.2

*甘肃

11.1

*天津

12.6

兰州

11.3

*山西

11.4

*西藏

10.6

太原

11.7

拉萨

8.6

*河北

11.5

昌都

10.3

石家庄

11.8

*贵州

16.3

*山东

12.9

贵阳

15.4

济南

11.7

*云南

14.3

青岛

14.4

昆明

13.5

*河南

13.2

×上海

16.0

郑州

12.4

×江苏

15.3

洛阳

12.7

南京

14.9

徐州

13.9

*福建

15.7

*安徽

14.9

福州

15.6

GB/T 3324—2017

B.1 ( 续 )

各省市及城市名称

年平均平衡含水率

%

各省市及城市名称

年平均平衡含水率

%

合肥

14.8

永安

16.3

芜湖

15.8

厦门

15.2

*湖北

15.0

崇安

15.0

武汉

15.4

南平

16.1

宜昌

15.4

*广西

15.5

*浙江

16.0

南宁

15.4

杭州

16.5

桂林

14.4

温州

17.3

x广东

15.9

*江西

15.6

广州

15.1

南昌

16.0

*海南(海口)

17.3

九江

15.8

*台湾(台北)

16.4

*湖南

16.0

*香港

暂缺

长沙

16.5

*澳门

暂缺

衡阳

16.8

注1:我国各省(区)、直辖市及主要城市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值主要参照了GB/T 6491—2012中附录A表A.1 和中国林业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《木材工业实用大全》之一的木材干燥卷中的1.3.3我国各地木材平衡含

水率的年估计值。

注2:凡有“*”记号表示我国各省(区)、直辖市。

style="width:3.09333in" />GB/T 3324—2017

C

(资料性附录)

家具常用人造板标准

家具常用人造板标准主要有以下几项:

——GB/T 4897—2015 刨花板

——GB/T 5849—2006 细木工板

——GB/T 9846—2015 普通胶合板

——GB/T 7911—2013 热固性树脂浸渍纸 高压装饰层积板(HPL)

— GB/T 11718 中密度纤维板

——GB/T 15102 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

——GB/T 15104 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

——GB18580—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

——GB/T 31765—2015 高密度纤维板

——LY/T 1279 聚氯乙烯薄膜饰面人造板

——LY/T 1655 重组装饰材

——LY/T 1658 直接印刷人造板

延伸阅读

更多内容 可以 GB-T 3324-2017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. 进一步学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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